羅氏詔邑伯六公派系台灣開基祖十世祖羅晚公名隊號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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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賴羅傅宗親總會

本會之前身,早在民國71年4月7日,以宏揚倫理道德,發揚敦親睦族,促進宗親團結合作,由台北市賴羅傅宗親會、基隆市賴姓宗親會、花蓮縣賴羅傅宗親會及嘉義市賴姓宗親會發起,於民國71年6月20日於台北市成立聯誼大會,第一任由賴秉根以最高票當選理事長、賴麗水擔任常務監事、聘賴俊卿為秘書長,賴南岡、賴煥松、賴春吉、賴葉鋼為副秘書長,推展會務。
民國73年6月17日假基隆市帝王大飯店改選第二任理事長仍由賴秉根連任,常務監事由賴葉鋼擔任,聘賴俊卿為祕書長,賴南岡為駐會副秘書長,各地總幹事為副秘書長,推行會務。
民國77年3月13日假台中市象王大飯店舉行第三任聯誼大會改選,連選連任,職員全部留任。
民國78年賴秉根理事長因年紀八十有五,功成身退,第四任理事長由賴長生當選,聘賴南岡為秘書長,賴俊卿為會務顧問,各地宗親會總幹事為副秘書長,並由聯誼會進展為中華民國賴羅傅宗親聯合會,繼續推展會務。
民國83年1月16日假台北市重慶北路覺修宮舉行第五任聯合會會員大會,賴長生連選連任理事長,仍聘賴南岡為秘書長,賴俊卿為會務顧問等。
至民國84年間僅有九個分會,因規定不得使用聯合會名義,因此,重新籌備組織,推選籌備會理事長羅傳進,大力推展會務,聘羅志明為秘書長,推選賴欽松為駐會副理事長,聘名譽理事長賴長生,賴秉根、賴南岡為顧問,由於在羅理事長傳進之領導下,各地宗親團結合作的結果,參加團體已達十四會,定於籌備登記組織。
於民國87年8月7日下午3時,假高雄市和春工商專校城區部七樓會議室舉行發起人會議暨第一次籌備委員會,發起人互推選16位籌備委員有羅傳進、賴欽松、賴南岡、羅志明、傅俊榮、賴漢松、賴秀雄、賴連壽、賴誠吉、賴旭星、賴坤志、賴丁出、羅瑞壟、羅 燦、賴振興、賴欽芳等,並推選羅傳進為主任委員,通過章程草案等工作。
於民國87年10月7日下午3時,假台中市北屯區進化北路元保宮舉行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草案,確定87年11月15日假花蓮市統帥大飯店召開成立大會,各項工作分配設總務組、議事組、選務組、報到組、接待組、聯席組、新聞組等,並聘花蓮縣宗親會總幹事潘玉珍為本籌備會執行秘書長,以利推行籌備工作,期望創會圓滿成功。
本會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份取得內政部正式立案證書,文號為台內社字第八八八八三0四號,團體名稱為中華民國賴羅傅宗親會,成立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會所所在地為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十五號八樓。第一屆理事長羅傳進,副理事長賴欽松、賴坤志,監事主席賴丁出,名譽理事長賴長生,榮譽顧問賴秉根、賴水明,秘書長羅柏青。第二屆,理事長羅傳進,副理事長賴坤志,副理事長賴維新,監事主席賴誠吉,秘書長羅明村。第三屆,理事長賴坤志,副理事長羅豐裕,副理事長賴錦祿,監事主席賴誠吉,秘書長羅哲文。

縣市級分會
台北市賴羅傅宗親會
高雄市賴羅傅宗親會
台中市賴羅傅宗親會
花蓮縣賴羅傅宗親會
宜蘭縣賴姓宗親會
基隆市賴姓宗親會
嘉義縣賴羅傅姓宗親會
台南縣賴羅傅姓宗親會
桃園縣賴羅傅姓宗親會
屏東縣賴羅傅宗親會
新竹縣傅姓宗親會
台北縣賴羅傅姓宗親會
嘉義市賴羅傅宗親會
高雄縣賴羅傅宗親會
彰化縣賴羅傅宗親會
苗栗縣賴姓宗親會
金門縣賴羅傅宗親籌備會

 
中華民國賴羅傅宗親總會章程
民國87年11月15日成立訂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賴羅傅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
本會以響應復興中華文化運動,宏揚倫理道德,發揚敦親睦族,促進宗誼團結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立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響應復興中華文化運動,宏揚倫理道德事項。
(二)關於發揚敦親睦族,促進團結與合作事項。
(三)關於辦理宗親活動及福利事項。
(四)關於辦理國內外宗親聯繫,促進國民外交事項。
(五)關於宗親刊物的發行及宗親會之獎勵與輔導事項。
(六)關於協助推行國家安全政策,加強社會服務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縣市賴羅傅宗親分會。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院轄市七人,省轄市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卅三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九人,後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信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信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監事中互選一人為監事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核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五條:本會設榮譽理事長若干人,由本會籌備委員擔任之。

第四章:會 議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會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
(二)常年會費:院轄市壹萬伍仟元,省縣市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構。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