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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文化之六:“族规”简介

姓氏文化之六──“族规”简介

   族规是同姓家族制定的公约。全国各姓族谱大多有族规、谱禁、宗规、祠规、家范、族约、族训、家训等条款。族规条款往往置于卷前,以示重要。民间所谓“国有国法,族有族规”,反映了家族规约对族人的影响力。
  族规与家规原本为家族规约中的一干双枝,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前者更为严格。如敦人伦、笃宗教、课子弟、正闺门、慎交游、勤职业、崇节俭、忍小忿、恤贫苦、睦乡邻等内容,常见于族规之中。家族权力的应用,必须以族规宗范为准则。族规的核心是“敬宗”和“收族”两大方面。“敬宗”是强调传统的追溯,旨在建立家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伦序;“收族”则着眼于现实,寻求家族内部长期和平共处、聚而不散的途径。因此,福建各家族制定的各种族规、家范,大体以“敬祖宗”、“重宗长”、“禁犯上”、“睦宗党”、“重师友”、“重继嗣”、“安灵墓”、“凛闺教”、“重藏谱”、“恤患难”、“急相助”、“禁欺凌”、“禁乱伦”、“禁争讼”等为主要内容。永安《余氏家谱》的“谱禁八条”,首条便是禁委身贱役,末条为禁鬻子他人。许多家族在劝诫子孙“务本业、力农田、四业必精其一”的同时,还严禁族人游手好闲。福建省连城《新泉张氏族谱》卷首的族规规定:“不得偷鸡盗狗,攫人财物,自投法网。且赌博为盗贼之源,荡散家业,斗殴行凶,皆由于此,殊为可恨。至于开场纵博,名为窝赌,大干律例,先当严禁。”侯官《林氏家乘》还特别列出“收族惩贪”规定5条,其中之一曰:“宗族子孙,贫穷必相给,生计必相谋,祸难必相恤,疾病必相扶,婚姻必相助,此家世延长之道也。违者族长会宗子斥之。”(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施鸿保《闽杂记》卷七。)这种家族内相互扶助、相互恤救的原则,有时甚至比政府法令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一些族规还规定,族人遇讼应先在家族内解决,族内不能理而后鸣官。
  出于兴族旺宗的目的,族规中往往还立下劝谕和奖赏族人求功名、立学业的规定。永泰登高山张氏宗祠族规规定:子孙凡励志勤学者,均予奖励;小学毕业奖大洋20元,中学毕业奖大洋30元,大学毕业奖大洋100元。还规定,凡族中子孙在本年有喜庆好事者,如上寿、结婚、生子及进学、中举等,要于来年春节正月初二办荤素各12碗菜肴,供献于祠堂,以答谢列祖阴德。而该县东坡陈氏宗祠族规,对子孙读书上进、求取功名的奖励更为优厚。民国后,凡毕业于各类学校的族人皆赏给“书灯租”,所赏稻谷数千斤至上万斤不等。古田杉洋乡余姓家族的族规对族人求学做官作如下规定:小学毕业,族里出1斤肉、1元脚头钱(盘缠);中学毕业,族里出2斤肉、2元脚头钱;大学毕业,族里出10斤肉、10元脚头钱。反之,当官者要捐银钱给族里,多者达1000元。这些族规,反映旧时在“读书做官”思想指导下,读书人在宗族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学成为官后对宗族应尽的义务。
  封建礼教下的家族规约,对女子教化的要求尤为严苛。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支配,一些族中训规甚至把家庭裂变的责任都推到女子身上,女子几乎成了家族不和的祸根。福州林氏家族《家范》告诫族人:“兄弟本一气而分,初未尝不爱护,迨既有室,鲜有不携贰。盖妇女达理道者十不一二。分门立户,说长道短,加以婢仆鼓煽其间,则嫌隙遂生,丈夫有纪纲者自不至摇夺,稍一迷暱,即为长舌所使,兄弟从之失初矣。”(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因此“三从四德”成了规范女子日常行为的主要族规内容:“凡女子及笄,须于十六岁以下先令讲读孝经、烈女传、小学,能知大义,方可举行。”(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由于族规推崇妇女讲孝节、当烈妇,守节女子成了家族和社会嘉许的对象。道光《罗源县志》“人物志”,总列人物1151人,守节妇女竟达913人,占80%强。清代福州、连江、罗源、永福一带,曾有“搭台守节”的陋俗。《闽杂记》载:“福州旧俗,以家有贞女节妇为尚,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女或不愿,家人皆诟詈羞辱之,甚有鞭挞使从者。”(施鸿保《闽杂记》卷七)有些家族还“藉以请旌建坊,自表为礼教家也。”这种晴天丽日下的罪恶,不知使多少妇女成了屈死鬼。
  在“严男女之防”的口号下,妇女的对外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和束缚。连城新泉张氏家族的族规规定,妇女不许到家庙前看戏,甚至连过渡也不许男女混杂,要“设立男、女二渡”。福州林氏家族规定,男女“不得共囿厕,不得共浴堂。女子不得用刀镊工剔面……女仆无故不得出中门,违者罚其家长。”一些家族还规定,妇女不得跨正梁。
  由于家规是家族行教化的“传世宝典”,故旧时订族规有一套既定的程序。平和一带订公约要由族长主持,交族人议定,形成条文,写在纸上或牌上,敲锣打鼓,公诸于众,咸使周知。后用族产买肉煮饭,供族人共享,俗谓“吃知道”。“吃知道”后,族人必须守族规,不得违犯。各地触犯族规轻则处罚(如罚款、关禁闭、训斥、鞭打),重则处死。浦城房氏家族规定:“族内子孙人等,妄作非为,有干名教者,不待鸣官,祠内先行整治。”福安湖口村张姓家族,民国初年,有一家儿子不孝,虐待父母,屡劝不改,遂由宗族干预,将此人活埋于张家宗祠里。1949年后,宗法势力被削弱,族规除载诸族谱外,很少有人遵奉。


oooooooooo家园提示:人自为谱,家自为说,正误自辨,取舍自酌。引用注明作者和出处。 来源:罗氏家园
阅读:4209
日期:200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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