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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柏青:祭祀公业 精神之所在

祭祀公业 精神之所在

台湾祭祀公业协会 秘书长罗柏青 撰于2010立冬luos.org

引言
  任一事物皆有其精神和物质双面,精神面为感觉及虚拟,物质面为现实及实物,何为重、何为轻,两者相辅才能相成,缺一则失事物的本质,祭祀公业察觉到其实际性,然精神性似乎很茫然。
  台湾的祭祀公业,传承宋代祭田的身影,落实于闽粤移民后裔的环境,然而为何同样有如此背景的东南亚华人社会,却未产生类似台湾祭祀公业的组合,只有在日韩还有少数的类似组合,其因何在。
  每一家祭祀公业皆号称其公业历大清日治迄今,传衍二百年,派下的成就和光荣常跃然于面,何以为耀,取于长久精神的延续,然为何祭祀公业行事又都私密,是否产权利害因素作祟,有说现今隐私权的观念提升,实质为统治权的引导,否则荣耀之事,何为隐匿。
  不同的姓氏,不同的背景,落脚于台湾各地,却发展出无以数计的各式公业型态的组合,若无统治权的因素,怎可能在全台处处出现,何况,除汉族外,原住民亦有祭祀公业的组合,所以,言由宋代祭田的一脉相传,倒不如说平民百姓为生存及保护其身家产权,托言借祭祀公业来达成其传衍先祖先贤奋斗打拼的成果,以集体的作为,抵抗及因应统治权,将成果继续延续之,立论较为真实。而能够在变化中,因应时势、迎合局面,方可屹立迄今,派下之荣光为此点,这是精神面,并非仅是维持住产权的物质面而已,祭祀公业若只讲求物质性,绝对不可能长久存在,精神在那里,就必须逐项探讨,方能一窥端倪。

学术之探讨
  大抵分之为合约字和阄分字,合约字大抵为同姓同远祖而非同来台祖派下的人员组合,以出资比率或约定的承诺为基准,很难统计出正确的裔孙,并以代表制产生组合的成员,每一代表人背后有无数的派下,代表人跟本搞不清楚其代表的意涵及人数,大抵以信物相传,谁拥有信物,谁就是代表人。阄分字大抵以同来台祖派下的人员组合,因分房由抽阄决定那房耕作的田地而得名,以男丁为主,父殁子继,有过房书或领养或绝嗣,绝嗣者往往由近亲承嗣或由各房承嗣,家谱大都有记载。
  实质上,合约字和阄分字纠葛不清,阄分字的传承,日久因各房传衍子孙人数的多寡,产生公业成员各自权益认知的差异,又无字契的立证,裔孙往往有争议,为解决此抽阄的分配,合约字的代表制因而被很多阄分字者采用,然因没有信物的相传,房与房因比率的不同又生争议,代表人的产生由角力承续,同族祖的派下反而无法亲近,时日一久,公业精神涣散。合约字的传承,取决于先祖先贤的决定,以取得信物者为代表人,却无法涵盖泽惠于全部的派下,仅靠代表人的道德感而防止咨意妄为,两者皆有其精神面及实际面的优缺处,然现今实施的祭祀公业条例却打破此界线,以登记为主,自然继承方式,合约字即将消失。
  祭祀公业条例下,台湾的祭祀公业将变成都是阄分字,合约字真正的成为学术性名称,然而,只要知晓祭祀公业精神之所在,何必气馁,原本百姓就应顺乎统治权的规范。
  学术上提到日治时和现今对祭祀公业的定位,日治时以类法人视之,认同民间自主行为,由管理者主导,不规定派下名册,属自主内部认定,可拥有法人的权利行为,现今的祭祀公业,由大法官定议为自然人后裔的公同共有,登记后应有派下员名册,定位为非法人,无法拥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权利行为,造成祭祀公业的逐渐凋零,或因产权改变而藉由其它管道登记,因登记已非原本的祭祀公业名称,纷争不断,如今,祭祀公业条例既然已实施,延续的公业应改为祭祀公业法人,此不同点,也将落幕。

演变之探讨
  台湾的祭祀公业起源于大清,是否真实!乾隆时因渡台三禁令的解除,才有较多数的移民,历嘉庆和道光,这些渡台先民,为求生存及温饱而奋斗,随着时日演变,当然要有精神上的寄托,庙宇和祠堂乃应运而建,或是为了保护身家庭园,不得不团结,同姓者更容易组合成功,这种组合应是台湾民间组织的滥觞,其时,真有类似祭祀公业的名称,实在存疑,因祭祀必须人亡后才会进行,开创者怎可能祭祀自己,况且,大清时期,并没有确实的地籍和户籍观念,公业应只是公产,非组合的名称,有建物者称之为公厅或祠堂,公产收入作为运作的费用,还有一种,更已是超越公产的意涵和情操,闽粤械斗、漳泉互犯、水源争夺,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此时公产就有实质上的功效,类似现今抚恤金的设置,公产组合扮演起很重要的社会安定力量,这说明,合约字产生的背景,消灭合约字,有其欠考虑起源的草率。
  移民社会,有成就者想回归故里为理之当然,但田产搬不走,有大志及心胸者往往不变卖而将田产转赠给移民地之亲友,接受者也有道德者不私自独占,变成当地或同姓的公产,这些也是公业的由来之一。
  日治从1895至1945,日本全盘西化的制度移植到台湾,开始建立地籍和户籍制度,百姓因无知或惧怕等理由,不敢或不愿照实向统治权说明,同时统治权为解决神明和宗族的公产登记问题,开放各式类法人的组合名称,其中,祭祀公业的名称因应而起,这可由日本本土及同样长期被占领的韩国皆有此名称而得到印证,此公业名称非常符合汉族移民的观念,斯时,全台才会有如此多的类似组合,百姓不管以前已有类似公产性质者,或个人先祖打拼留下者,或衡量此名称可保身家庭园者,甚或连原住民也来参一脚,最重要原因,公业登记,只要有一位或数字勇敢者当管理人,就能登记,其余的派下族众皆能隐身幕后,万一有事,不至于全族皆被统治权牵联,统治权和百姓各取其需,祭祀公业应在此时期才是真正的落实于台湾,然而,原本公产精神面大于物质面的观念,已因登记制,转换为物质面大于精神面的局势。
  日治采类法人制,买卖全由管理者决定,背后再由其派下共议,无产权变动更异的困扰,但也造成野心者的胡为,真正派下的权益全靠管理者的道德良心。
  由于无派下名册,内部传承及认知,也就是家谱、族谱、信物,为非常重要的依据,尤其合约字的信物是唯一的身份认定,很多公业的信物能留传至今,乃可证明,认信物而不认人,是合约字的特殊现象,信物多样性,有纸本、有簿本、有绸本、有木本、有石本、有其它物本,详细者上有字迹、简便者只有物本。
  为了迎合祭祀名称的统治权认定,也同时保有族众的认同感,年度祭典或多或少都有举办,能者风光举行,一般者也有聚会奉拜的仪式,掷筊轮值的型态处处可见,公厅或祠堂成了族众心内的共识,汉族先祖先贤的脉源传承,在公业得到最宝贵的表达。至于闽客族群对先祖先贤的不同传统,下端再说明。
  国府来台后,延续日治时的地籍和户籍,用语上有些许差别,然对祭祀公业的定位起了很大的不同,依大法官定议为自然人后裔的公同共有,祭祀公业非主体性,导致公业变异产权,只能出售,而无法增加,造成田产变异为建物者,必须另寻其它名称登记,日久,公业产权纷争成了司法案件的大宗,为了彻底解决公业问题,祭祀公业条例规定祭祀公业得改为法人组织,有了主体性,才能继续运作公业的产权。
  登记为祭祀公业者,规定要有派下员名册,确定公产属于名册内的全体派下员,至于其运作认定为私有而不干涉,几十年来以行政法或民法或内部认定,使得公业运作操之在少数的干部成员,又因牵涉到产权利益,公业逐渐步入私密性极高的组合,少数成员操控公业的状况,令任何人闻知祭祀公业,皆认为是烫手山芋,避之唯恐不及,公业物质面效应已远高于其精神面。
  未登记者,即使了解应该登记,却因时日已久,户籍资料取得不易,登记手续繁杂,委办代价太高,况且政府也没对未登记者有任何压力,百姓自然能拖就拖,搞得被占用或被主张,也全然不知,此种情况,不要说公业的精神面已失,连先祖先贤打拼而来的物质面亦荡然无存。
  民国为资本私有制,登记为私有制的依据,失此依据就无私有的真谛,而私有制为自然继承,任何主张其权益,应以登记为依据,物质性高于一切,公业存续真正的精神之所在,已非祭祀公业全面性的认知了。
  已实施的祭祀公业法人登记,基本上维持此私有物质面,只是多了一道每年政府介入审核的程序,对公业的精神之所在仍然视为内部运作,所以,既然申请登记为祭祀公业法人,若无法了解其精神面,那只是一个权益结合的组合而已,实有愧于使用祭祀公业法人的名称。

因应之曲调
  祭祀公业最主要的成份为公产及派下,有了公产就有实力完成各项该办的事务,为运作这些公产在各自认定的范围内,公业会有各自不同的运作方式,然因派下人员众多,观念各异,就产生很多种截然不同的结局。
  最普遍者,因物质面的高涨,处份产权分配派下为常态,有主事者以个人利害优先的考量,有房派人数多寡的考量,有私密优先的考量,有入袋为安的考量,问题一堆,分配完就没事了,先祖先贤的意义存乎心中就好,个人权益优于一切,公业存续和公业精神无须考虑。
  处份产权并非错误,时代演变,就该适应,分配也是合理,但应维持公产的真正精神意涵,聚会共同奉拜先祖先贤为基本条件,公厅祠堂的维护为该尽的责任,族系渊源的建立为努力的方向,发扬先祖先贤的懿德为子孙的认知,培育派下裔孙的多元技能为传承的境界,善尽公民社会的公益为能力的表达,当然,若能更进一步扮演起现今社会的楷模就近乎完美,祭祀公业若能运作物质性扩展精神性,才是正确的途径。
  为了持续公业精神,有和宗亲组织结合,以公业的物质性优势,配合宗亲组织的精神性优势,达成公开及弘扬公业的名号,亦不改公业本身私密的特色,宗亲组织长处在组织运作和人际公关,又为同姓渊源的脉动,这些和公业非常接近,两者结合更为互惠,核心点的远祖,使活动几乎可以同时运作,客籍地区的组合非常明显有此类型态。
  有和财团法人基金会结合,这已突破姓氏的范筹,扩展至一般的社会大众,比结合宗亲组织更胜一筹,可惜,大部份结合者,只是运作其名称,实质上仍限于所属派下族众之事务,取之其运作只在董监事少数名额的方便性,避开数百上千派下意见相左的牵制,然因主体已从私有改变为公益性质,就必须持续运作,方能免除被政府裁定解散后归公的状况,总之,去除私有的物质面转换为公有的物质面,再以此作为精神面的运作依据,应是这类型态的用意,而非真正的突破私有的放弃。
  有登记寺庙为结合之方式,转换寺庙后能拥有类法人身份,信徒局限于原本的派下,成立管理委员会运作,基本上已归属于公益性,不能分配处份所有,奉祀神明有以原本家族信仰的神祇为主神,有以宗姓起源始祖为主神,有以民间普遍接受神明为主神,不管那一种为主神,同奉敬神祇必有宗族的先祖先贤,简称为家庙,盖因庙宇型式比财团法人更能保留长久,宗教信仰超越统治权,不会因改变而被消灭,也不太可能被统治权解散归公,其意涵,为保留礼敬先祖先贤兼信仰上的长久存活,也为保护派下主导避免落入外人,所求就是公业精神之存在。
  当然也有变化力强者,早就运作公业的物质性,进入一般的商业性机能上,将物质性发挥极至,其可能有更高的理念,非撰者所知,不置评,又或者,转变至其它各项上,如政治性、国际性,这些也不置评。
  在结合的程度上,有已经全部改变名称,有维持双轨或多轨运作,有为公业精神延续的目标而进行,有为达成个人利益而进行,其不变者,大都以私密方式来运作其物质性,差别在精神面有否进行,所以,公业的精神面有否落实,才是判断祭祀公业的准则。

闽客籍之分别
  闽籍有父殁分家的习俗,分家主要在公妈龛及家产,公妈龛上只书明某姓历代祖先,背后才书写历代先祖之名讳及生卒日,分家后就各自拥有公妈龛及各自奉拜,族众聚会只在喜丧场合,演变成团结力欠缺,族长制衰微,公厅也会因分家产而日久变成私人所有,若其先祖有先见者能成立祭祀公业,方可能保有公厅或进而有祠堂建物,祭祀公业在闽籍人士,成为延续其家族团结力量一股无形的大力道,但因物质面的作祟,迄今若还能拥有者已属万幸,一般言,此类型家族,其子孙仍在台湾各地掌握着发言权,然而,若太过于物质面,祭祀公业反而成为家族内争的根源。
  客籍分家后没有公妈龛,清明必须回祖厝才能祭祖,家族成员庞大,场所及办事皆要有规划,大抵都会有公产的保留,进而有成立祭祀公业,也有族长制,方能运作,组合会显现团结的面相,公厅祠堂也必须维护,每人的已亡殁至亲皆有牌位于此,不得不团结合作,又因公产包含着公厅祠堂,处份产权之事当然不敢随意为之,客籍祭祀公业的完整性比之闽籍就更明显,同时,客籍的团结力道表面上也为旁人称道。
  闽籍和客籍在祠堂有明显的分别,闽籍只有某姓历代祖先,客籍有历代祖先的各别牌位,闽籍家中有公妈龛,客籍没有,闽籍祭祀公业有出资性的合约字和因应日治统治权的阄分字,客籍祭祀公业大多为祠堂延续的公业。

精神之所在
  聚会共同祭祀先祖先贤的仪式,既为祭祀的组合,少此则不再多言,一柱清香为心意,大事祭典亦是心意,绝不能舍弃。
  家谱族谱,欠缺则意义难言,完整则公业私密性难维持,实是两难,建立完整的家谱族谱才是正途,系统表只是现有公业成员的统治权之下的保障,并不代表是真正的意涵,然而建立家谱族谱是很庞大的工程,应有正确的观念方有为,仅守着物质面的权益,基本的精神又何能达成。
  公厅祠堂的维护,尽力而为,无能力之时又复奈何,有能力而不为,公业成员何以心安。
  以上为祭祀公业最起码的条件,有之,方进入其精神面,发扬先祖先贤的懿德,培育派下裔孙的多元技能,善尽公民社会的公益,扮演起现今社会的楷模,不管统治权的更替,不管统治权的规范,台湾的祭祀公业将能撑出台湾的特色和派下人员的光荣感。

祭祀公业法人
  按祭祀公业条例规定,祭祀公业法人将为一完整的主体,虽说合约字会消失,但那只是因应统治权的规定,只要保有精神之所在,无改变,虽说第五条令传统的祭祀公业很为难,只要保有精神之所在,还是无改变,期待所有的祭祀公业法人进入一全新的里程。

后注
  女子不传承家产,非男女不平权,汉族的男女平权非常进步,称公妈龛而不称公龛或妈龛,男女皆能享裔孙奉祀,若女子能得娘家家产,所生之子女将得父母双方家产,套句现代语,得利者要付出代价,父方家族有其特殊传统要遵循,母方家族有其特殊传统要遵循,所生之子女既得到双方家产,当然要背负双方家族的特殊传统,只要传衍两代,每一初出生的子女就背负着几个家族的特殊传统,而且要背负及遵守一辈子,肩挑何其重的负担,祭祀公业条例规定,只简单化称为男女平权,到底女子该不该主张,自行衡量之。
  家谱不同于族谱,家谱只记载直系血缘,及相关旁系的第一或第二代名讳,余者就阙如,追朔点大抵至派别之一世祖为止,家谱有很大的缺漏处及不正确性,因家谱大抵代代抄写相传,错别字和缺漏处特别多,甚至有假造者;族谱分大族谱、派别族谱、来台后族谱,大族谱从姓氏起源开始叙述,注重关键之先祖名讳,各地祖厝宗祠,墓铭祠训,派别昭穆(中国称班辈字辈),尤喜加上各朝代官职史迹,这部份,台湾撰谱者花费很大心力也是真伪难辨,现今中国各姓皆有人长期整理,台湾撰谱者大可不必再花费此不切实际的功夫了;派别族谱从派别开基之一世祖开始,台湾有族谱者大抵很完整,只是欠缺一世之后旁系的资料,因中国整理族谱习惯和台湾不同,台湾以派别为整理重心,中国以现今的行政地域为重心,所以,撰谱者想补齐旁系,须很艰辛的亲到中国各地接触,否则还是资料不全;来台后族谱,这部份和公业的系统表非常类似,而且公业和撰谱结合,更会发挥最好的成效,因公业能由户政官方取得正确的户籍资料,比由搜集各自的家谱来得方便。不管那一种型式的谱碟,很多都有谱序和各式的序文,谱序造假度很高,但却是整合派别的重要判断点之一(另一为昭穆表)。
  宗亲组织,为民间社团之一种,分同姓氏以行政区域为名的立案团体,也有以单一家族组合的族亲或宗族团体,少部份有立案,大部份为自行认定,此种团体的组成有其目的,维持族长制、或维持公款运作、或维持族众的向心力、或其它目的,团体内有尊卑长幼、有辈份,和阄分字公业的派下几乎一致,只是此类家族无公产或无登记祭祀公业,也有祭祀公业为了税务或运作方便,或为补足公业系统名册外的缺失,而另组合此类团体来运作;至于按姓氏以行政区域为名的立案宗亲团体,经费由会费及捐献取得,会员仅是同姓,不限于同派别或同来台祖,会内一律以宗亲称呼,以年岁及职称为宗兄弟之别,无辈份高低,成立全国会、县市级会、乡镇区级会,运作全按人民团体法,其任务,为宗亲间的来往联谊,再扩展至世界全球性的联谊,此类会不讲各派别先祖先贤,只有共同认定的姓氏起源之始祖,其任务之一就在远祖事迹和大族谱的建立,因移民皆由神州而来,所以宗亲团体会络绎不绝的参与中国各姓始祖的庆典,中国宗亲团体自近十年来的发展,已取代台湾宗亲组织在华人社会的龙头地位,东南亚各地的宗亲团体也大都改为简体文书表达,这已无法避免。但台湾却有一块类似宗亲团体的特殊组合,包含中国及东南亚华人所无法了解的,而且完全以台湾为基准的祭祀公业组合,它和宗亲团体有莫大的渊源,也和宗亲团体有莫大的分别性。
  祭祀公业法人运作,为公开的报表,此和原本祭祀公业的私密内部运作,有改头换面的不同处,尤其是财务报表,登记后,应彻底了解此全新型态的规定运作方式,才能永续维持公业精神之所在。


oooooooooo家园提示:人自为谱,家自为说,正误自辨,取舍自酌。引用注明作者和出处。 来源:罗氏家园
阅读:3832
日期: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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